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投资外汇骗局揭秘为完整银行卡跨境行使的反洗钱、反恐慌融资、反遁税囚系,按照《中华百姓共和外洋汇经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律例,邦度外汇经管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来往相闭题目通告如下:
一、私人持境内银行卡正在境外提取现金,自己名下银行卡(含附庸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高出等值10万元百姓币。高出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正在境外提取现金。
私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自己银行卡等格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经管。
二、外汇局逐日通过银行卡境应酬易外汇经管体系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正在境外提取现金私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光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私人行使本机构银行卡正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本身营业体系扶植,苛刻实践前款轨则。涉及体系改制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结。
三、私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正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问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举办查问的,应供给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用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私人持境内银行卡正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逐日不得高出等值1000美元调治为等值1万元百姓币,由发卡金融机构正在本身营业体系内达成;百姓币卡经管坚持每卡逐日不得高出等值1万元百姓币,由境内百姓币卡算帐机闭联合正在本身营业体系达成。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整客户经管,巩固策略宣称,选用有用格式提示产生境外提取现金来往的持卡人戒备策略转变,指导私人节减境外大额现金行使,并妥贴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正在境外提取现金私人音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百姓币卡算帐机闭及私人违反本通告轨则的,按《条例》相闭轨则举办惩办。
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践。《邦度外汇经管局闭于范例银行外币卡经管的通告》(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邦度外汇经管局闭于进一步巩固银联百姓币卡境外提现经管的通告》(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经管部接到本通告后,应实时转发辖内中央支局、都邑贸易银行、村落贸易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外邦银行分行、村落互助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