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币大贬值开始了按照《中华百姓共和海外汇统治条例》及合联规矩,邦度外汇统治局拟定了《及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统治规矩》,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注:按照《邦度外汇统治局合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统治典范性文献及调理14件外汇统治典范性文献条件的告诉》(汇发〔2023〕8号)附件3《邦度外汇统治局予以删除、窜改的14件外汇统治典范性文献中的个别条件》,以下实质已被窜改:《及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统治规矩》(邦度外汇统治局告示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窜改为“及格投资者有以下行径的,外汇局凭据《外汇统治条例》等合联规矩予以惩处”。将第十七条第一句窜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径的,外汇局凭据《外汇统治条例》等合联规矩予以惩处”。